随着视频侦查与视频检验鉴定等相关技术的高速发展,视频监控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已经十分显著。但是,当案件进入检察的审查起诉阶段时,视频证据如何有效的被挖掘并利用,仍然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视听资料专业负责人高峰做出了十分有益的尝试,值得大家借鉴。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被害人孙某至嫌疑人马某所在公司应聘快递员,马某收取被害人押金人民币5000元。一天后,孙某提出辞职,马某某拒不退还部分押金2500元,孙某多次讨要均遭马某某拒绝。同年8月16日,孙某至马公司继续讨要押金,未果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马某随后驾车追赶,致使被害人倒地重伤。
检验分析:
作为此案鉴定人的全国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库成员、上海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视听(声像)资料专业门类负责人高峰受理案件后,将监控录像利用警视通影像分析系统进行截取、放大、清晰化处理,并通过反复播放、逐帧查找方式,成功定位到两车接触的可能部位为摩托车左保险杠上部外侧,侦查人员在公诉人的指导下立即勘察车辆。有丰富视频侦查经验的高峰建议深度挖掘现场监控录像信息,从两车行驶的路线、过程等细节入手,查找疑犯实施具体伤害行为的客观证据。
高峰通过技术分析和观察等手法,成功捕捉到这样三个细节:
1. 两车接近时,嫌疑人驾驶车辆右侧与其漆面上出现的摩托车镜像有相靠现象;
2. 此时被害人有缩起左腿避让的行为;
3. 被害人倒地前,摩托车制动尾灯常亮,而嫌疑人驾驶的汽车制动尾灯存在1秒左右的关闭状态。
通过图像测量参照比对发现,此时汽车轮胎痕迹与道路边缘最近距离小于汽车车牌宽度(44厘米),考虑车身外围与轮胎边缘间的宽度以及凸出的后视镜,实际留出的行驶空间宽度约为24至34厘米,而此刻即发生事故时,两车处于并排行驶状态,鉴定人立即将这一结果反馈给了公诉人。公安机关测量了摩托车车架最宽处为77厘米,远大于当时汽车留出的安全行驶空间。
分析结论:
经过检察技术的工作,案情清晰的展示在公诉人面前,嫌疑人驾驶汽车追赶被害人,并逐渐向其逼近,致使被害人无法避让,倒地摔成重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此案中,视频监控的查看处理、准确测量与分析、视频过程解析等技术手段,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可靠依据。多年来,多维视通的视频证据技术系列产品已经更广泛的应用到公安、检察、司法、反恐、安防、院校等诸多领域,为国家的司法公正与和谐稳定做出了更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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